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
晋教发〔2016〕10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区域
1.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共36个。
2.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省级贫困县,共58个。
3.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省级贫困县,共22个。
二、报考条件
1.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要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2.申请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农村,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且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3.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农村,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三、有关要求
1.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国家实施专项计划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宣传咨询工作,主动深入农村地区和高中学校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解读,让考生和家长充分知晓政策内容,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让专项计划惠及我省更多的农村学生,为他们就读重点高校求学深造创造更多的机会,确保专项计划落实到位。
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规范专项计划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按照我省专项计划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办法(由辽宁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另行发文),建立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严防造假,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有关高校要严格考核录取管理,不得录取不符合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专项计划考试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健全县、中学和高校多级公示制度,及时公开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公示户籍、学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信息),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