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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方案及细则

文章发布:葫芦岛市财经中等专业学校 (huzhoushigongchengjianzucongdengzhuanyexuexiao)

一、 实施学分制的依据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1]3号)和《山西省高等职业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方案。
二、 学分制形式与课程设置
根据学校师资状况,我校实行固定专业班级学分制,即学生学习班级相对固定,不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试点专业为机械专业。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与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任选课程。
1、必修课程:指为保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2、限选课程: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3、任选课程:是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三、 学分与学分绩点
1、 学分:
(1)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给一门课程赋以一定的分值,即"学分"。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并考试合格,就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试不合格,经重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后,获得同样学分。学分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依据。
(2) 学分的计算标准:一般课程16-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体育课、音乐课、公益劳动、军训等以30-36课时计1学分。
(3) 课程学分分配比例:必修、限选、任选课三类课程的比例原则上是7:2:1。
2、学分绩点:为避免学生可能出现的单纯追求学分现象,采用学分绩点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优劣的客观评价。学分绩点为学分数与绩点系数的乘积,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绩点系数与成绩(等级)对应表如下:
百 分 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系数 4.0 3.0 2.0 1.0 0
学  分 授 予 学 分 不 授 学 分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A)= 课程学分数×绩点系数
(2)学期累计学分绩点(B)= 学期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C)= 累计学分绩点(B)/ 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是衡量学生学习的总体平均成绩的一个指标,可作为学生评优、树先的依据。
四、 选课管理
学分制的核心是选课。选课管理包括学习方式的选择、学习数量的选择和选修课程的选择三个内容。
(1)学习方式选择:学习方式分跟班听课与自修学习两种,跟班听课是按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进行课堂教学,参加统一考试。自修学习,学生自己掌握内容与进度,但要报自修计划,学校指定指导教师,学生按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习。原则上多数人选择跟班听课的学习方式,重修或优秀生(控制在10%以内)可以选择自修学习的方式。自修课程每学期一般不超过两门。
(2)学习数量的选择:全日制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总学分控制在 Amin≤A≤Amax 
   其中,A min=(总学分/10)  (10意味着学生5年内毕业)
  Amax=(总学分/4) (4意味着学生2年内毕业)
注:学分总数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达到毕业标准的最低学分。
(3)选修课程的选择:在教学计划开列的课程中,学生分别在限选课和任选课中进行选择,但选择数量一定在学分控制线内,课程一经选定就变成该生的必修课,不能随意停止所选课程的学习,经考核不能取得学分需重修者可考虑更改选课。 
(4)对在相关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可在相关课程加计学分并可减免学分相当的任选课程数量。 
(5)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和知识水平的特殊性,选课工作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愿选课。
4、 考试和毕业
(1)考试规定: 
考核仍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对跟班学习者全校安排统一考核,对自修学习者教务处依照学生的自修计划安排考核。
(2)毕业标准: 
( i )学分总数必须达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且必修学分和限选学分达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比例要求。 
( ii )总平均学分绩点G≥1.5。 
达到上述两项要求,即达到毕业标准。允许提前一年或延长一年达到上述要求。 
(3)学业成绩优秀标准:每学年学习数量达到控制学分范围中值以上,平均学分绩点G≥3.10,可定为学业成绩优秀学生。 
(4)单一课程考试未获得学分,该课程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能获学分者重修该课程。 
(5)重修:拿不到学分的学生可提出重修,重修次数不受限制(但应在5年内完成)。
(6)在允许修业期限内取得学分距毕业标准相差10学分之内,由已获有效学分计算出的G≥1.5可作肄业处理,未达到肄业标准的可视五、学分制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1)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费按学分收取,每学年初在开学一周内将本学年学费一次性交齐,没交齐学费者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学习。 
(2)重修课程的学生应按重修课程的学分交纳重修费人民币30元/学分,在重修申请得到学校批准后一次性交齐。 
(3)学生参加补考应交纳补考费。每学期期末考试补考费人民币10元/门,在校期间最后一次补考费人民币20元/门。 
(4)实验、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课程重修也应交纳重修费用。

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根据我校制定的学分制试点方案及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 选课管理 
(1)选课要求 
A .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在未得到学校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应按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参照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学校委派有经验的教师给予指导。 
B .学生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每学期一般应修读30学分。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最低不得少于20学分,最高不得超过40学分,如遇特殊情况,学生要求超出规定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
C .一门课程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时,学生必须全面修读;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学习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不违背选课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的必修课程。 
D .课程一经确定,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并按规定完成该课程的听课、作业、讨论、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 
E.未经批准学生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2)选课程序 
A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学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每学期第12周,教务处负责指定选课指导教师,向学生详细介绍指导性教学计划,使学生明确培养目标和选课的具体要求,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开课教研组应组织教师参加直接面向学生的选课咨询,在统一指定的时间与地点采用各种形式向学生介绍本门课程开设的层次、规格、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教学特点等情况,并当场解答学生所要了解的各种问题。 
B .每学期第15周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课程安排表。 
C .每学期第16周由教务处安排、班主任组织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进行选课登记;选课结束后,班主任将学生选课情况以班为单位汇总报教务处。 
D. 第18周教务处发放下一学期课程表。 
E .每学期第20周教务处将《学生选课情况统计表》报教学校长、存教务处、送达任课教师所在教研组各一份,同时将核准的选课通知单通知学生本人。学生选课经教务处批准后,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F. 课程选定后,不得退选,若遇所选课程选修人数不足被取消,经批准可补选。 
G. 修读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设班开课(特殊课程除外)。 
H.未经批准学生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3) 重修课程 
A、学生已修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未取得学分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可重修,也可不重修; 
B、重修一般随其他年级或专业听课重修或自学,某门课程重修人数满30人时,教务处可单独编班安排教师授课; 
C、若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重修,经教务科批准,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直接考试; 
D、重修课程须交重修费。 
3、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挡案。 
(2)凡在全国、市、区、学校等组织的各项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可加记学分。学校组织的各类集训,若学生每周参加训练2次以上且达10周以上的,由各指导教师开学第一周报学期训练计划和学生名单,加记1-2学分。获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比赛第一名(团体一等奖)加记1学分,第二名(团体二等奖)加记0.5学分;获区级比赛单项第一名(团体一等奖)加计1.5学分,单项第二名(团体二等奖)加记记1分,单项第三名记0.5分;获市级比赛单项第一名(团体一等奖)加计3学分,单项第二名(团体二等奖)加记2分,单项第三名(团体三等奖)加记1分;参加省级、国家比赛获奖记4-6学分。同期次比赛,单项奖和团体奖只加记最高分。 
(3)学生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4)凡必修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选修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必须每个学期成绩都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5)除专业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外,各类课程考核未取得学分者,可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学分。 
(6)必修课补考不及格,一律进行重修,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7)学生缺课累积超过所修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一次补考,如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交费重修。 
(8)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缓考。 
(9)凡旷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登记。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参加毕业前统一组织的最后一次不及格课程补考。 
(10)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全部结束后,如果所得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如所差学分10个以下,若不愿意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学生可参加毕业前统一组织的最后一次不及格课程直接考试。考试后仍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11)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满后,学生所取得的学分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相比,缺10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12)凡获得毕业资格,每学年学习数量达到学分范围中值以上,平均学分绩点G≥3.10,可定为学业成绩优秀学生,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13)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并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中有关毕业的规定,准予提前毕业。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提前就业,也可以加修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学生每学期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修读必修课和选修课,同时也可根据个人能力情况,按《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修读其它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或者根据个人爱好修读任选课,并通过考试取得学分。原则上提前所修的课程或所修的任选课不得超过两门。 
2、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准许重修,重修考试及格仍可取得学分。任选课经考核没有取得学分,也可以通过选修其它课程补足学分。 
3、学生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加修第二专业。三年制学生可在2-5年时间内毕业。
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制。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5、为了给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和社会创业的机会,当修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50%以上学分后,在每学期末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休学。休学一次时间为1-2年,休学期满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复学。 
6、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课程进修成绩合格的同学,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该生可免修其课程,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证明材料由教务科存档备案。 
7、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取得学分与毕业学分相差10学分及以内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学校为结业生保留两年补考资格,两年内学生可申请回校补考所缺学分的课程,也可在学校重修这些课程。取得毕业学分后,学生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8、因故没有参加实习或虽经实习但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同学,按结业处理。
9、军训、公益劳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安排重修一次,经考核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10、休学:学生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后仍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需提交申请上报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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